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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训诫三项制度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五、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党员、干部身份要求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够到位的;

七、管辖范围内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八、不认真履行职责,效率不高,推诿扯皮,群众有意见的;

九、违反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规章制度,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行业、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闹不团结和无原则纠纷,群众反映较大的;

十一、领导干部因岗位、职务变动或过生日、迁新居、子女升学及婚丧嫁娶,未执行报告制度或有大操大办苗头的;

十二、其他需要警示提醒的。

党员干部诫勉督导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督导: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决定、命令贯彻执行不力的;

二、在工作、生活中有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

三、在改革创新和干事创业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清,工作中出现偏差和失误的;

四、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的;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够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单位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群众有意见的;

六、在行政权力运作和公共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轻微的;

七、不当的行政行为和组织行为,造成单位轻微违规违纪的;

八、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尚不构成违纪的;

九、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群众有意见的;

十、其他需要诫勉督导的。

党员干部训诫纠错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训诫纠错:

一、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造成一定事实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初核或者了解,错误行为较轻,尚不构成违纪的;

三、有党政纪条规中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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