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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管制刀 未施暴也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李某在人来人往的大街上趁人不备抢夺他人金手链,尽管当场没有对被害人施暴,但因其随身携带了一把弹簧跳刀,且该刀被认定为管制刀具,遂被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4月26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携带凶器抢夺而导致罪名转化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原系邵阳市近郊农民,因市区开发李某家的房子被拆迁,土地被征用,获得了一大笔补偿款,但失去土地的他无事可做,就整天呆在村里的麻将馆打牌,逐渐发展到参与赌博,且他每赌必输,越输越赌,不仅把土地补偿款输了个精光,还输掉了从牌友那里借来的十来万元。牌友见李某无钱可还,就天天施加压力,跟着李某,李某只好答应尽快筹钱还债。但让他在短时间内筹十万元钱,李某也是无计可施,于是,便滋生了靠抢夺还债的念头,为了给自己壮胆,李某还买了一把弹簧跳刀带在身上。

2012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摩托车在双清区三眼井附近伺机寻找抢夺目标,发现被害人刘某戴有一根黄金手链就一路跟踪至双清区三眼井农贸市场,见时机成熟,走下摩托车,从刘某身后抢走黄金手链。李某得手后准备骑上自己停放的摩托车逃跑,但刘某一吆喝,周边群众就围住了李某的摩托车,不让李某逃跑,李某当场就被刘某与群众潘某、周某等人控制住,直到公安民警赶到。民警在李某身上搜出一把灰色的弹簧跳刀。经鉴定,黄金手链价值4138元。

另查明,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出的弹簧跳刀经公安机关认定为管制刀具,且李某曾于2010年12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携带管制刀具进行抢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李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外,李某被当场抓获,没有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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