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一、法律依据
(一)具体规定
刑法第383条第4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立法理由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法律委员会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若干主要修改意见,其中第八项修改意见为:“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法律委员会经同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二、法律定位
1、依附于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特殊刑罚措施
2、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纯粹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
3、兼顾着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替代措施的双重功能
4、并非是一种全新的刑罚制度,也不是一个新的刑种
5、是在我国刑法总则确定的既有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调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的实有功能,仅适用于特定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特殊措施
6、是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的国家政策激活刑法规定的既有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立法实践
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我国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坚持人道主义,是否取消终身监禁也待商榷。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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