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擅自卖房的法律效力
一、儿子擅自卖房的法律效力
2011年7月25日,睢某与毛某在中间人睢根上的说合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河南省登封市某办事某村的一处房产卖予毛某。土地使用证上是睢某之父的名字,当时双方约定价格为255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款证交清。随后睢某即从该房屋内将东西搬走,毛某即搬入该房屋居住至今。睢某一直在郑州居住。2013年7月17日,睢某的父母与睢某、毛某不经自己同意,擅自出卖自己房屋,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利益为由,将三人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三被告所订立的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四个法律要件:
1、买房人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卖房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如果取得房屋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买卖是成立的,其它共有人可以向卖房人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其同意而主张合同无效。
3、买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
从物权角度看,只有村民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所有人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综合以上介绍,未经过房屋产权人同意擅自卖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儿子擅自卖房的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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