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有什么法律后果
特赦有什么法律后果
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 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
特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项规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
我国刑法《刑法》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特赦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效果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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