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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有哪些根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刑罚轻缓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从刑罚演进的历史看,重刑主义往往是和专制主义紧密相联,正如**斯鸠指出:“严峻的刑罚比较适宜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不适宜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在政治宽和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只要剥夺他们的生活就够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政治文明是当前我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在我国,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罚的适用应重综合治理,多于施用刑罚;重预防犯罪,多于惩罚报应。严厉刑罚在降低公民的社会生活自由度的同时,也必然给社会公众的心理带来压抑感和恐惧感,这都是与现代文明社会格格不入的。政治民主化程度越高,刑罚就应该越轻缓。一方面,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为刑罚的轻缓化提供了政治条件;另一方面,轻刑化是社会民主的保障,轻缓化的刑罚会促进和保障社会民主的实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具备实施刑罚轻缓化的政治基础和民主条件,其提倡是完全可能和可行的。

第二,刑罚轻缓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旧的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经济观念尚未完全打破,各种新型的经济关系不断出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自身处于正处在不断完善和进行着各种改革探索的历史时期,经济关系、利益格局、道德伦理观念正在不断调整,影响改革、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和各种社会矛盾增多,诱发犯罪的隐患激增,犯罪率上升的趋势短期内尚难遏制,尤其是各种经济犯罪的增加的态势不可避免,在这种形势下,刑法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范围不断扩大,对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犯罪行为动用刑罚进行惩处,是完全必要的;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经济制度下,刑事调整虽然仍是必不可少的。但从根本上来说,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通过市场的自发调整得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过分严厉的刑罚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本身是矛盾的,”[35]而且动用刑罚调整社会生活是不经济的,尤其是重刑,所以刑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力度应当节制,坚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原则,刑罚尽量轻缓,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宽松的法治环境。

第三,刑罚轻缓化是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要求。“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刑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与定型化。”[36]80年代初提出的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实行至今已经将近20年了,这一政策的提出有着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当时社会条件下的合理性,且在一定时期收到了社会治安好转的效果,但重刑镇压只能是权宜之计,不能治本,且多年来的社会治安现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因而转变重刑观念下的刑事政策,根据社会发展与犯罪变化情况对其进行调整以建立符合法治精神和社会现实的科学刑事政策就应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刑罚的轻缓化在这样的背景下的提倡和推行无疑是符合当代刑法应当提倡的“严而不厉”[37]的科学思想的。而且,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来是我国适用刑罚的基本刑事政策,对犯罪人判处轻缓的刑罚从这一角度说也是与我国历来施行的刑事政策相一致的。

第四,从世界范围的刑罚发展看,刑罚轻缓化是刑罚进化的必然结果,是各国普遍的实践趋向。纵观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是国际上近年来刑事政策的重要动向。在所谓的“宽松的刑事政策”影响下,各国刑法对初犯、偶犯采用了更为轻缓的刑罚,大量适用缓刑,甚至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出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尤其是近代以来刑事立法的人道主义倾向和非刑化倾向的影响下,各国在反对重刑,废除残酷刑罚方面无论在刑法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占主流地位,刑罚轻缓化已是世界刑罚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了WTO,我国法律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现实,实行刑罚轻缓化,不仅是与世界刑法改革趋势相一致,而且也是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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