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罚衔接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破坏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的法律制裁。因此,行政处罚的设置还必须遵循与刑罚衔接的原则。
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趋向于刑罚谦和主义。没有罪过的行为,不具常态性和普遍性的危害行为和利害交织、含糊不清的行为,一般均被排除在刑法之外。但是,这些行为往往仍有可能对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危害或危险。是否应当把这些行为纳入行政处罚圈值得探讨,在这里涉及到与刑罚衔接的问题。
在刑法上没有罪过的行为,不具常态性和普遍性的危害行为和利害交织的模糊状行为,只要它们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直接的危害,应当纳入行政处罚圈。在当代国内外的行政立法实践中,已经在相当一部分领域内,如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卫生、产品责任领域内施行了严格的责任制,为确保公共安全,还设置了行政处罚。当然,为了充分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在这些领域内设置行政处罚必须谨慎,对设置处罚的利弊,对个体公民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必须作全面的权衡,同时遵循下文所述的利益平衡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另外,也不能以罚代刑。凡是在刑法上已规定由刑罚制裁的,具有严重社会后果的违法行为,不能再设置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必须与刑罚的严厉程度相衔接,行政处罚的严厉程度不能超过刑罚的严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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