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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权的触发时间及担保追偿权何时可以行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背景:生效判决已经确定主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在债权人仅对担保人提起诉讼,且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并发布拍卖公告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可以认为担保人已经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原因在于受理法院已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拍卖公告,对担保人所有的房产定期进行拍卖。至此,担保人作为唯一的被申请人,成为主债权的实际清偿者。对作为主债权实现之根本保障的拟拍卖房产,担保人也已经完全丧失了应有的处分权。可以说,担保人不仅以其财产承担了保证责任,而且已经遭受了现实的重大经济损失。

其次,涉案主债权实际上已经得到满足。根据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进入拍卖程序后,申请人的债权可以以拍卖成交或者折价抵债的方式确定的得到实现。据此,在拟拍卖房产经评估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涉案主债权实际上已经得到满足,尚未确定的只是债权人受偿的具体方式而已。

第三,主债务人因担保人的债务承担而免于清偿债务。根据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则视为放弃权利。在主债权人并未对主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已经放弃了对主债务人的追偿。同时,由于主债权人已经选定担保人作为唯一的被申请人,担保人已经取代主债务人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债务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免责的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免责的债务承担使得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可以说,正是得益于担保人免责的债务承担行为,主债务人才得以免于清偿债务。

因此,我们认为,担保人通过执行过程中的、免责的债务承担行为,已经依法承担其保证责任,进而也取得了对债务人(当然包含反担保人)的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作为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担保人有权在其财产行将拍卖时,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该项权利的真正实现有待于立法的完善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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