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
一、什么是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也有学者称之为浮动担保,是源自于英国衡平法上的一种物的担保类型,日本法上称其为企业担保。从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于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之中足见将其称为浮动抵押更符合立法本意。一般而言,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仍然占有、经营管理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当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财产确定且债权人有权已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1]。浮动抵押具备以下一些法律属性和特征:
其一,担保物权属性。尽管浮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责任财产特定化时间不同于普通抵押,其显然仍属于一种物的担保。并且,债权人虽然不直接支配担保物实体,但可以基于浮动抵押权而支配担保物的价值,这仍然体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本质。
其二,担保物的浮动性。抵押人用作浮动抵押的担保物可以是现存的财产或者将来的财产,可以是生产设备、原材料,也可以是成品、半成品,并不固定于特定的财产,浮动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仍然可以对其自由处分。这种浮动状态,只有当《物权法》第196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抵押财产方为特定。
其三,担保物的管理权不发生转移。担保物上设定浮动抵押后,浮动抵押人在抵押财产特定前仍然享有对担保物的自由处置权,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最重要法律特征。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以其全体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其正常经营活动并无实质影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仍就担保屋享有自由处分权,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买卖、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而不论其是否在抵押物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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