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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担保物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是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

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二、特征

(一)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以主债权债务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

3、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二)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的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三)不可分性

1、担保物部分灭失的,剩余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担保物被分割的,分割后的各个部分仍各担保全部债权。

2、被担保债权部分消灭的,债权人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部分转让或者分割的,各债权人就其分得或受让的债权仍对担保物的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值增加的,抵押人、质押人无权请求减少担保物;担保物的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质押人的原因减少的,担保人无义务提供补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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