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现实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转让人选择向优先购买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则此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得以实现,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份共有人取得该共有财产份额。当然,此时转让人可能会因对第三人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选择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完成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
相关知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否会落空吗?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方面,转让人转让其所有的共有份额系有权处分,而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应当是无权处分,故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可能。另一方面,既然转让人转让的是共有财产“份额”而非整个共有物,则当然即可推定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上存在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其与法定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存在冲突的情形下,不应据此获得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所有权。因此,无论第三人是否因转让人交付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其他按份共有人均可以依据其和转让人之间的转让关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实现优先购买权。至于转让人谎称动产为其一人所有,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交易的情形,由于转让人此时构成无权处分,则应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加以解决,而非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问题了。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