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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执行期满未发给释放证明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拘役执行期满未发给释放证明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拘役主要的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在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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