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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个审判组织有权决定罚金刑的减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哪一个审判组织有权决定罚金刑的减免

减免罚金的权力属于行使执行权的合议庭。

罚金的强制缴纳属于刑事执行的内容。虽然判决罚金数额的权力在刑事审判组织,但减免罚金的权力却属于执行权而非审判权的内容。执行组织不能行使审判权,同样审判组织也不能行使属于执行程序的权力。而且不论民事、行政诉讼中,执行裁定均是由执行庭下发,如按照第一种观点,中止执行的裁定则更要由刑庭决定了,显然与法相悖。因此,不能由刑庭制作裁定书,执行庭同样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审查是否发生了不能抗拒的事实,并不会“随意”减免。

实施罚金刑,有利于从经济上惩罚、教育犯罪分子。罚金应当缴纳,但在一定条件下,罚金也可以减免,以体现刑罚人道主义。《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罚金减免应由执行机构负责,对重大疑难的减免案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但仍是以执行组织名义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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