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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权利质权的概念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债权权利质权的概念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转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因此取得的对质押标的物优先受偿的物权,称为质权。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债权作为一种以实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使其具有交换价值,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诚为投资流动所不能缺少的条件,以债权为标的而成立的质权应运而生,即为债权质权。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中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1.被担保债权的范围。一般认为,债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与动产质相同。中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其他大陆法系各立法关于质权担保范围一般规定有五项: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和因质物隐有瑕疵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二者比较,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1)违约金与迟延利息。一般认为,“中国法上的违约金责任,一方面与强制履行责任并存,有时与赔偿损失并存;另一方面又基本上是赔偿损失额的预定。”换言之,在中国违约金向有惩罚性和补偿性之分。两种性质的违约金是否都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需要讨论。本文基本倾向是,对于惩罚性违约金原则上不应属于质押担保的范围,否则会伤及质物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迟延利息是指金钱债务履行迟延时,债权人得请求给付的利息。中国担保法对此没有规定。本文认为,迟延利息应该为质押担保的范围,以促使债务人尽早履行债务。

(2)质物隐有瑕疵而生的损害赔偿。质物隐有瑕疵,在权利质为权利瑕疵。如权利归属或权利负担有争议但不构成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情况。中国法应该将其纳入质权担保的范围。

(3)质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可有当事人约定。但质权设定后,第三人如以特约扩张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时,非得后位担保权人承诺,对于其担保关系不生效力。如出质人以他人的权利设质后,未得该人同意,出质人与质权人以特约增加利益或违约金,质权对此追加的债务,应不予担保。

2.标的物的范围。一般认为,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标的债权全部及其利息、担保等从权利以及代位物。

(1)入质债权的利息。入质债权如有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利息债权作为主债权的从权利为质权所及,质权人有收取之权。但质权对该利息只有质权而非有所有权,故而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依质权实现方法加以收取和实现。

(2)入质债权的担保等从权利。入质债权有质权或抵押权等从权利,该从权利也应随债权入质。但通说认为,此时如为质权,则应将标的物交付与债权质权人;如为抵押权,则应为设质登记。如未为标的物移转及设质登记,该从质权及抵押权是否为质权效力所及,学者看法不同。有学者认为,只有将质权标的物移转及为设质登记,债权质权方可及于该从权利也有学者认为,附随性乃担保物权之性质,故其随主债权移转的效果乃基于法律规定而非依法律行为产生。因此不必将标的物移转或为登记即足以发生随主债权入质的效果。如此解释可防止债权已移转入质,质权或抵押权却因未为标的物移转或登记而未入质,质权或抵押权无担保债权,有违担保物从属性的情事。但为了实现及保护其质权,债权质权人可请求质物交付及为登记。担保物随债权入质,当然为质权效力所及。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交付及登记为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二、质权的概念:

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2、质权只能在债务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上设定;

3、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动产为必要条件;

4、质权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对质押财产享有留置的权利;

综上所述,债权权利质权就是指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移转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因此取得的对质押标的物优先受偿的物权,具体的实施还是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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