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已经交付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基于法律规定取得的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缺乏公示性,因此尽管此时不再强制权利人必须进行公示才能取得物权,但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主要是基于交易秩序的安全而考虑的。
动产的交付方式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1、直接交付
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2、间接交付
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
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
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
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例如,甲将其出租的家具卖给乙,但是由于租赁期限未满,暂时无法收回,甲可以把其家具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乙,以代替现实交付。
(4)拟制交付
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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