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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证据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物权法》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从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物权法》在第六条中就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各种交易越频繁,随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越频繁。物权发生变动,应当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有纠纷。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从而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动产交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第二,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第三,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物权法》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登记了才能对抗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这类特殊的动产,我国《物权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虽然要求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但不是必须登记、非登记不可,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换言之是“自愿登记”。如果当事人不登记,也可以取得物权,但是这个物权的效力较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万一别人的权利是登记了的,你的这个权利就要消灭。

三、动产现实交付的例外——观念交付

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办法,来代替实际交付。允许观念交付有助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鼓励交易并促进交易的便捷,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

《物权法》对观念交付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简易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现实生活中,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可能已经通过委托、借贷、租赁、使用借贷等方式而实际占有了该动产,在这种情况下,《物权法》规定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视为交付。

第二,指示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也就是说,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如甲把电脑借给乙后,又将电脑卖给丙,告诉丙直接向乙拿电脑,并且告诉乙已将电脑卖给丙,日后直接向丙归还。就一般来说,在指示交付中,出让人转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是对特定的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其物被他人占有以后,出让人不知道占有其动产的是何人,因而不能对特定的占有人提出请求的,故当然就不能将这种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动产的交付的情况就是小编以上给大家介绍的这些了。大家还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合同中关于这一部分有所约定,这样就可以让大家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了。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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