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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是共同共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

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例如:夫妻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电视机是共有财产。即使夫妻中一方没有工作,完全是另一方购买的。夫妻双方对这个电视机也享有同等的所有权。这种权利只有在离婚才可以分割。另外在共有人之间也平等地承担义务,对外共同负连带责任。

例如个人合伙,各合伙人都可以对义务人行使全部权利,同样,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偿还能力的合伙人追偿。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建筑物区分一般包括两种情况:明确属于产权人所有的为专有部分,颁发权证;专有部分之外的公共部位为共有部分,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证。

而《物权法》中对共有部分的规定是“享有共有和共有管理的权利”。既然是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一般情况下并不视为按份共有。共有的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分割,处分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所以,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权利应当共同管理,不得私自占有、使用或收益,不得损害全体业主利益,应当遵照物业管理的统一要求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综上所述,业主对小区公共部分是共同共有。业主具有对于小区公共部分利用的管理权利,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小区的公共部分谋一己私利。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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