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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以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就质物的全部行使其质权。质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转让后的质物行使质权。

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动产质权的设立的时间是是如何的相关内容,动产质权是需要交付质押物的,如果不交付质押物的,双方当事人的质押权是不会生效的,如果动产灭失的,质权人是需要负责的。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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