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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埋藏物的所有权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

许*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本留有很多家产,后经几次战火以及“文革”,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1984年,许*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并将宅院以1500元卖予侯-田。1990年,由于修建马路,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请乾隆年间的银元宝,共55锭。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应归还许-成。侯-田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也归他所有。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侯-田归还元宝,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是限制流通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一律归国家所有。

【评注】

本案涉及埋藏物的归属问题。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买,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又能证明属于许*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于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

在实际中遇到类似的情况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所有人 规定 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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