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有什么方式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咨询:
您好,终止难民身份不一定就是驱逐出境的前提条件?
律师解答: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近日公布了一个上诉案。上诉人JamesG.Gavin于1994年10月20日以难民身份入境美国;1996年5月将身份调整为合法永久居民;1996年12月犯有盗窃罪;1999年4月,开始对其实施驱逐出境程序,并指控其有道德犯罪。JamesG.Gavin不服原判决,认为根据移民国籍法案的207(c)(4)
条款,自己的难民身份并未终止,不应该因犯罪原因适用驱逐出境程序,因此提出上诉。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否决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相关法律知识:
驱逐出境的方式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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