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限制出境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限制中国公民出境部分不再适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
6.199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的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7.1995年6月20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六部分;
8.1987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三)、(四)部分;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外经济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1999]56号)第四部分;(浙江省应该也有相应的规定,需要补充)
10.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于1998年12月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严格把握对外方当事人限制出境。
1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1998年11月23日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确保司法公正加强阶段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中第三部分:严格把握限制出境问题;
1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3、94、95、96条。
限制处境可以通过向法提起申请并且应该为自己找到一个可以担保的担保人为自己证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但是法院有权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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