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有没有费用产生
一、提-存的含义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有没有费用产生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三、提-存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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