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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赔三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认定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的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客观上,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存在上述所列的欺诈行为之一。如果客观上不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形,就不得推定经营者是实施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二是在主观上。必须是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此种行为。

相关知识:合同欺诈行为有哪几种

合同欺诈就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故意采用欺骗的方法,如故意陈述虚假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使对方当事人陷于认识上的错误,从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识而作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合同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合同欺诈行为,即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行为,比如对自己的产品作不切实际的宣传,夸大自己产品的功效等。另一种是消极的合同欺诈行为,即故患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比如故意隐瞒己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或者故意隐瞒某些对合同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重要事实和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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