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销量不好谁来承担
一、经销商销量不好谁来承担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赔偿。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二、经销商生意越来越难做出路在哪里
1物流业的取代
关于物流业取代的说法,在很早以前就有了。
毕竟,经销商的销售工作,在某种意义来说,就是一种物流的工作,只不过增加结算和市场维护服务的功能。
不过,现在已经有物流商开始把延伸到这一块了,现在,越来越多的物流商在商品配送的基础上,已经开始涉及代生产企业直接进行货款结算,终端陈列服务,甚至市场信息收集的等等复合功能,在国内某些行业和某些区域,物流业已经显现出他的攻击力所在。
在华东地区,目前已经出现了数家新型物流公司,这种物流公司自己有车队,可以到厂家上门取货,在沪杭,沪宁范围内,实现对点配送,且可以进行货款代收,和终端陈列维护等系列服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类物流公司所做的工作比传统经销商所做的工作更加的到位。
同时,也更加有效率。
这也导致了华东地区有些厂家已经开始在沪宁线和沪杭线开始取消传统经销商,而把市场经营和配送权交由这类物流公司。
在湖南湖北的母婴用品行业,快递(物流)公司的出现,使得半数以上的母婴用品经销商陷入困境,这类快递公司在两湖地区可以实现对一个县级市的商品快递服务,也就是说,哪怕是一个县级市的小门店,都可以通过网络/电话订货,然后厂家通过快递公司发货,那怕只是一打奶嘴,也可以直接向厂家订货,既然如此,还需要什么经销商呢?
现在,物流业的全国连网程度越来越高,配送费用越来越低,服务功能越来越多,生产企业直接与物流商合作,把产品直接送到零售商手中,甚至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省缺中间环节,也就是省缺了经销商的存在价值。
2外资经销商的介入
中国的私营经销商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起来,很大程度还得感谢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中对外资的某些限制性条款,因为,在八十年代初期的对方开放政策中,虽然是鼓励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办厂。
但是,这只是局限于生产领域,对商品流通和零售领域,则是不允许外资进入的,在八十年代初期,日本及美国分别有经销商组织来华,就本国的经销商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与政府部门协商,但均未获通过。
其实,老外在中国市场,最想做的就是经销商,在很早以前,老外在华的主要生意就是开洋行,洋行是什么?
洋行就是贸易商,就是经销商,老外做生意,看重两头,上游的研发和资本运作,下游的流通及零售,而对中间的生产却不是那么看重。
毕竟,生产的可取代性很强,也没多大的壁垒障碍,所以许多著名的外资企业,自己并没有生产工厂,企业的主要精力放在研发、品牌、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工作上,相关的生产环节都是发包出去的。
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老外们在华不能直接做经销商,那么,直接的不行,间接的总可以吧。
于是,在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国内出现了大量的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输出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雄厚的资金,以及国际品牌背景,这些老外们最终想要的,其实不是中方的品牌,也不是中方的厂房设备,更不是中方的人员,而是中方手里的渠道资源,无数了现实,已经充分向我们说明了中外合资,我们得到了什么,老外们得到了什么。
当然,这是以前,政策不允许外资直接进入我国的商品流通行业,所以,老外们才借船出海,曲线救国,可现在,我们签署了WTO,按照WTO的约定,我国要在2007年一月一日向外资开放流通及零售领域。
其实市场的特性既是如此,每天都在变,这些变化,对有些人来说是危机,对有些人来说,则又是转机,甚至能成为一个新发展的转折点,是福是祸,就得要看各位经销商的造化了。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