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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怎么赔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因产品缺陷导致事故发生怎么赔偿

【案情经过】

2013年9月7日凌晨2时许,焦某某入住李某某经营的“欣诚宾馆”305房间,2时50分左右,焦某某在该房间使用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水器(2003年7月出厂)洗澡过程中,被电击突然倒地昏迷,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鉴定,焦某某属因电击死亡。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该次热水器触电事故测试认为,导致本次触电事故的原因为:“①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容器的电极进入口有铜盐溶液渗出;②热水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接地线未有效连接”。后焦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热水器的生产厂家某电子有限公司及宾馆经营者李某某连带赔偿因焦某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焦某某因热水器漏电而导致死亡,属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故热水器生产者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李某某系宾馆的经营者,非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则其应承担的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相应责任,非产品责任,由于受害人家属选择的是产品责任,故李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若该热水器的生产者某电子有限公司要免除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5条之规定,需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涉案热水器交付最初消费者至本次触电事故发生之日时已满10年。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不能免责。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焦某某的亲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18354.88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某电子有限公司亦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对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如何主张权利具有指导意义。

首先,被告的选择。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赔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被告的确定上,宜根据对方的赔偿能力、送达便捷程度等情况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其中之一,这样会降低法院送达的难度,缩短办案时间,达到快审快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生产者、销售要承担责任需具备几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是争议焦点之一,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来确定。二是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后果,即存在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客观事实。三是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是因产品缺陷所造成。上述三个要件同时具备,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举证责任。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中,受害人应承担证明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系由产品缺陷所致。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若要免除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已满10年(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损害是由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引起的。若受害人证明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及该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又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此,受害人受到损害后要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导致其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除外),如果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受害人不能再以产品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生产者、销售者不再承担因该产品缺陷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责任。这提醒我们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特别是产品使用时间较长时,要对产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而不能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本案某电子有限公司曾辩称,涉案热水器系2003年7月出厂,其在投入流通时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而本案的热水器触电事故发生在2013年9月7日,已超过10年,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已丧失。法院根据规定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就其抗辩的其产品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及受害人请求权已丧失进行举证。但某电子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热水器投入流通时不存在缺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热水器交付最初消费者至本次触电事故发生时已超过10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涉案的热水器虽系2003年7月出厂,但出厂日期并不等于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的时间,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另外,本案受害人选择的是产品责任主张权利,所以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宾馆经营者没有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违反安全保障责任主张权利,则宾馆经营者因其提供的热水器有缺陷,其也免除不了对受害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不仅是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还有其他因素,则其他因素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还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宾馆经营者应当经常对其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保障其安全、正常使用,避免自己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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