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质量保证期限是多久
住宅质量保证期限
一、在我国工程质量保证期是多少年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二、工程质量保证期限未满时工程出现问题怎么办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是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由施工单位在交付工程时,针对房屋质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保证的书面文件。而其中规定的保修期,是指施工单位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无条件实施修复的期限,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保修期届满,并不影响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
(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此可知,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是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非因使用不当、第三方或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修复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该条是关于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通过以上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主要有以下两点区别:
第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出现的,而瑕疵担保责任针对的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之前即已存在的;
第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方式是无条件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而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修理(无偿)、赔偿损失等。
一般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均负有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并不负有交付后的保修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而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因其质量涉及到公共安全利益,《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作出更高的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在依约交付后仍在一定期限(保修期)内承担无条件地按交付时的原貌和质量标准实施修复的责任即保修责任。保修期是保修责任的期限,而非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因此即使保修期满,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仍然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建设中的具体建筑设施的不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也是不同的。但是在房屋使用期限70年范围内,施工单位都应对施工工程负责,如果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的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更多关于住宅质量的法律问题请前往在线律师咨询网向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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