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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收购死虾做虾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据了解,活虾价格是死虾价格的10多倍。有烧烤老板将死虾与活虾混在一起,通过较多的调料来掩盖死虾的味道。

批发商将活虾挑拣出来后,对死虾进行二次分拣。个头大的、虾尾有弹性的,会迅速去掉虾头,以20元一斤的价格把虾尾卖给餐馆老板做虾球。个小的,或者死得时间较长,虾壳有些变形、烂掉的,则会单独放进另一个盆子里。

多家批发商说,有专人来收购不要的死虾,价格每斤2元到3元不等。对于这些死虾的用途,他们的说法是“用来做饲料”。

这些死虾被集中回收后,装箱托运,运往仙桃市一家名为“外婆家”的食品加工厂。虾经分拣后在工厂内被蒸煮熟,工人浇水降温。附近商户称,这些死虾是用来做生产虾球的原料的。

仙桃食药监局检疫局负责人得知后,前往工厂检查此事。该公司负责人称,有些虾还是活着的,有些虾也只是“脑死亡”,看起来死了,肌肉仍有弹性,可以作为原料使用。

仙桃市食药监局检疫局相关负责人称,厂方说将虾煮熟后还要进一步分检,也就是说,这批虾还不是食品的原料,他们不好检测。

【法律解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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