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仔里吃出老鼠 消费者维权胜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消费者于某等三人在**兰饭店就餐时,在茶树菌锅仔中发现了一只死老鼠。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监督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随即到现场进行检查证实。当日,**兰饭店将于某三人送往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洗胃和服泻药的治疗。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消费者和饭店形成的是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履行当中,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服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而本案中,**兰饭店提供给消费者的饭菜中出现死老鼠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兰饭店在履行合同中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该过失给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兰饭店赔偿三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2000元,营养费各70元,交通费各50元,合计6360元。
曾经调解过此事的内蒙古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袁*伟认为这个判决比较公正。他说,事发后,内蒙古消协曾数次主持双方调解,但**兰饭店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数次反悔。无奈之下,消费者才走上诉讼之路。
据**兰饭店委托代理人**乌兰律师称,**兰饭店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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