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身亡获赔保险后 旅行社可以免责吗?
对于“游客身亡获赔保险后旅行社是否可以免责?”这一问题,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第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的旅游费用中本身就包含了旅游意外保险费,这就是说,该保险是游客自己出钱投保的,旅行社仅仅是替游客代办手续而已。基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不得向第三人追讨),无论保险公司是否给予理赔,都不能免除旅行社的责任。
2,侯*卡与四川省中国旅行社之间为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旅行社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情况来认定。
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伤害,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对此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我认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总则,同时参照分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本案中四川省中国旅行社的责任承担问题。《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客运合同与旅游合同均属服务类合同,因此法院应该可以参照《合同法》第302条对本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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