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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起打假索赔案看消费者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内容提要:

知假—买假—索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作者通过对两个知假买假案件的剖析,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肯定了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和更深层次的社会意义。

案情:

1996年8月27日和9月3日,原告王-海分两次在被告**伊势有限公司购买了5部**索尼公司生产的SPP—L338型无绳电话机,每部价格292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后于1996年9月20日以该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不能销售、使用等理由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人民币14600元,被告承认其销售的索尼无绳电话机没有办理邮电部进网许可证,同时提出该无绳电话机无质量问题,原告王-海购买该种无绳电话机是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退货及赔偿,原告遂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5部索尼SPP—L338型无绳电话机,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国制式的不合格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8条第(5)项、第(12)项、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996)和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除返还原告所购无绳电话机款人民币14600元处,并增加一倍货款赔偿原告人民币14600元;(二)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示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1178元,其他费用200元,共计人民币1378元,由被告负担。

与此同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1996)和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所购、被告所售的5部索尼SPP—L380型无绳电话机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伊势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1997)一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1993年颁布以来,在各级司法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关、团体的努力下,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鉴于当前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频频受侵,有的人便以“打假”为己任,依照《消法》第49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打击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

TAG标签: 民法典 电话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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