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赠品不合格也可获索赔
你有哪些索赔权?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
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索赔,一种是事中索赔。
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
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
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
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
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例如下面这几种——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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