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方式是如何的
一、提-存方式是如何的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方式是如何的呢
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申请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称),提-存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务证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证据。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也应一并提出。其目的在于证明其债务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门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公正规则》第10条第2款)。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提-存公正规则》第13条第1款)。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符合管辖规则时,应当准予提-存。提-存部门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门的标的物,提-存部门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提-存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字。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可予以保全证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应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门应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者变卖,提-存其价款(《提-存公正规则》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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