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卡丢失 余额作废?
案情:
李先生不小心弄丢了燃气卡,于是到营业处补办,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补办后,原来旧卡的余额将作废。李先生认为很不合理,后经多次协商交涉,才把旧卡的余额转到补办的新卡内。这种“余额作废”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律师说法:“余额作废”是单方面霸王条款
由于燃气卡和燃气表是匹配的,燃气卡又是实名的,不同于无记名的购物卡,只要用户已经支付给燃气公司费用用以充卡,而又没有实际消费燃气就丢失燃气卡,燃气公司应当对用户进行补偿,将旧卡中余额返还给用户,而不应该作废。即便是用气协议中载明,燃气卡丢失后不挂失、余额作废,也是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霸王条款:霸王条款,法定称谓是“不平等格式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其中,垄断行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居多,消费者所受到的制约更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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