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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元生葱瞬间“涨价”10倍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日,有市民致电信息时报记者,称其在市区人人乐超市购物,发现标价1.65元的生葱在小票上却显示16.5元。该市民质疑超市此举有欺诈嫌疑。该超市客服部负责人表示,由于当天超市搞活动,客流比较大,收银员将数量打成“10”而出错,愿向顾客道歉并给予5倍差额赔偿。

据了解,1月19日,张先生到人人乐超市购物,顺便买了一捆葱,打完称后价格显示为1.65元。但该市民结账时却发现,小票上显示这把标价1.65元的生葱瞬间“涨价”10倍,为16.5元。张先生称当时由于结账的人很多,他结账后急于离去未曾发现。回到家后仔细查看,才发现标价与小票价格有差异。

对于该问题,超市客服部负责人表示,该超市经查询收银记录后发现出错原因是超市收银员将生葱数量打成10,才导致标价1.65元的生葱变成16.5元。“顾客是在1月19日在本商场购物,由于当天超市搞活动,客流比较大,收银员可能因此存在疏忽,并非故意为之。”

随后,该负责人表示愿意对张先生道歉,并承诺给予5倍的差额赔偿,该赔偿由存在工作疏忽的收银员承担。该负责人称由收银员承担并不是超市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提醒员工以后工作要认真仔细,避免出错对顾客造成影响。信息时报记者卢*银

律师说法

超市行为已涉嫌欺诈

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州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超市的行为涉嫌欺诈。根据《价格法》第14条(四)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即价格欺诈。

其次,虽然超市回应系员工疏忽造成,但不能证明系员工工作失误所致。超市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标价1.65元的商品实际却收取了16.5元的行为是由于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并非故意为之才能免责,但实际上超市对此是不能举证的,从客观上就判定它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也决定了其应当无条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次,超市应当按照张先生购买商品的价款对他作出双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韦*州表示,如果认定超市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商家除了对消费者个人的赔偿,还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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