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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生活中的权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消费生活中的权利

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消费者,有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下面通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案例,希望对广大消费者有所帮助。

王某在汽车销售商处付款购买了一辆高档小轿车,提车时发现车外有道划痕,于是王某要求销售商退款,而销售商认为该车在性能、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及国家标准,根据合同法,卖方已履行了主要义务,至于车外观上的划痕属于履行上的小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因此解除合同,主张通过修复、喷漆或适当经济补偿等方法来弥补,不同意退款。而王某认为购买该高档轿车目的就是为了显示身份和地位,满足其其社会评价需要,于是小王将销售商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购买高档小轿车为生活消费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王作为消费者,购买该高档生活消费品为了满足其社会评价需要,显示其身份和地位,因此,对车辆外观的完美要求是该合同订立的关键因素,其对车辆外在形象的美观要求构成合同主要条款,销售商行为未能尽到其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于是,销售者以同样理由因该车表面存在划痕要求生产商退货,被拒绝后,销售商将生产商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销售商与生产商均以盈利为目的经营者,该车在双方之间不是生活消费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生产者交付的商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均符合合同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生产者履行了主要义务,车外划痕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因外观划痕瑕疵而解除合同,判令销售者败诉。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样的事实,却因是否为消费者身份而结果大相径庭,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消法不管在实体权利的保护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供了有利条件。

比如,在实体权利保护方面: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38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24条、经营者不得以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在程序上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方便:比如35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避免推诿,方便了消费者维权。

通过对消法的介绍和了解,希望对消费者今后的经济生活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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