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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首日行程仅5分钟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析案

□本报记者李松本报见习记者王开广

2012年8月23日,年逾花甲的吕女士委托他人与某旅行社签订“南非迪拜十日游”旅游合同,缴纳11400元团费。但让吕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这趟行程不仅在深夜出发、旅游者需要在飞机上过夜,而且,行程的第一天仅仅只有5分钟。经过与旅行社协商退回团费或变更旅行团未果后,吕女士未随团出行,并一纸诉状将旅行社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签合同的时候给的出团通知只是第一天和第7天在飞机上住宿……最后的行程表是签完合同20多天后发的,飞机是夜里11点55起飞,第一天等于就5分钟,还按10日游收旅游费和小费。”吕女士在法庭上表示,这样的行程安排让人无法接受。

对此,旅行社认为,旅行社不能完全确定旅游行程顺序的调整、航班的时间,根据旅游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并且扣除实际费用,酒店及旅游费用也概不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于2012年9月17日发出的旅游行程表变更了旅游行程,使原告不能依约出行,对此,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因行程改变未参加当次的旅行活动,要求被告退还旅游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旅行社不服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律师评案

虚假宣传藏猫腻要担责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涉案旅行社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不当宣传,也没有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打擦边球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惩处,以便维护各方市场主体利益,改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良好秩序。

邱宝昌称,根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涉案旅行社工作人员介绍该旅游产品时未主动提示航班起飞时间这一情形,旅行社选择“红眼航班”打擦边球的行为,致使“十日游”第一天旅游时间仅仅为5分钟,而不是一般人通常了解的24小时,旅行社涉嫌进行虚假宣传,显然违反了旅游法的上述规定,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针对旅行社提出的解除合同需提前15天并且扣除实际费用、酒店及旅游费用也概不退还的辩护,邱宝昌强调,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可见,旅行社的辩解于法无据。

“和谐的旅游市场秩序想要依靠法律,必须建立在良法之治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发挥法律的规制和指引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促使旅游公司依法开展旅游业务。”邱宝昌评价说,旅行社发布的旅游产品推介咨询和广告不能再藏虚假宣传的猫腻,要真正做到旅游宣传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产品能够和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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