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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提存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提存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提存制度在我国的《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广泛存在,却存在概念内涵不明确、立法体系不统一、部分制度适用法律依据阙如等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建立统一的提存法并详细规定相应的操作制度进行完善。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提存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更多专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TAG标签: 规定 不动产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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