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脚饭加罂粟获刑,商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事件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广东普宁男子官某自2015年9月开始,在长安锦厦社区锦厦旧村经营一家隆江猪脚餐馆。官某在其制作的卤水汁中添加罂粟果,后用该卤水汁卤制猪脚肉、鸡腿肉等,并进行销售。
同年10月16日18时许,公安民警对该餐馆例行检查时,发现店内卤水汁中有添加罂粟果,遂将官某抓获,并当场缴获罂粟果32个、排骨1份、卤水汤1份、鸡腿肉1份、猪脚肉1份。
经鉴定,缴获的罂粟果检验出蒂巴因、罂粟碱、可待因和吗啡;缴获的卤水猪脚肉样本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吗啡,未检出那可丁;缴获的卤水鸡腿肉样本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未检出那可丁、吗啡;卤水汤渣样本中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吗啡;卤水排骨样本中未检测出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丁、吗啡。
庭审中,官某辩解其当初不知道罂粟壳是有害食品原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有关部门早已发文明确规定罂粟壳属于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并严令查处。官某作为餐饮服务行业经营者,对此有法定的认知义务,应当知道罂粟壳系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一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官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本案中官某属于典型的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所以,官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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