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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消费者权益法三包具体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备以上三条件判定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有哪些分类?

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

(1)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可以销售,但应标明“处理品”、“不合格品”,“次品”等字样。

(2)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劣质品严禁销售。

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对商品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商品“三包”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7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退、换、修;15日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换、修;1年内,主机出现性能故障,可以免费修理。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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