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特别告知如下:
1、提存效力: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
2、提存日期:提存货币的,以现金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支票交付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3、公证处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4、以清偿为目的的(原文来自:wWW.cDfdS.com池锝范文网:提存公证告知书)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5、从提存之日起,超过5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仅限于以清偿为目的),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6、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7、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
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帐户。
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
8、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提存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对价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价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
9、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价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价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10、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1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12、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
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13、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连带赔偿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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