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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售后客服有哪些渠道维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对于it产品来说,经营者即是经销商、代理商、厂家。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首先应该找商家协商解决。针对不同的产品,这个“商家”的概念也不尽相同。diy产品应该只需找柜台代理商即可,而数码和笔记本产品一般则需要到其在当地专门设立的的客服、售后部门解决。

当然,作为it产品来讲,一般交易活动都是在商场里面进行。因此,商家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物业管理方的约束。因此,在与柜台经销商协商不成一致时,消费者也可通过其所在的商场管理方寻求解决问题。如赛格电脑城推出的“双重质保、先期赔付”政策,便是一项很好的举措。

(二)请求调解;

当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时,则应该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不过,消费者协会只能作为调解方,其并不具有实际的行政和执法权利。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当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仍然没有结果时,消费者可到相关行政部分去申诉。这里的行政部门,主要指的是工商局。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通过行政机构的干预,消费者仍会取得满意的处理结果时,可向本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方式仍解决问题时,消费者便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处理,这也是处理问题的最终方式。

其他知识

消费者维权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⒈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⒉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⒊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⒋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⒌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⒍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⒎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⒏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⒐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下列情形酌情受理

⒈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⒉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以上就是关于上述问题的法律规定,希望各位已经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整的认识,并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么去做。如果您在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捍卫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询,请进入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专业律师,相信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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