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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提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律师事务所提存

也可以去律师事务所,但还是要去提存机关。

二、提存机关

我国学术界在提存机关的确定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提存机关应为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应为人民法院;

第三,应为公证机关;

第四,可以为银行等部门。

三、价值功能

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和必要,唯一的标准是看这种制度是否为社会生活所必需,能否有效地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基于此,提存制度的确立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具体表现为:

1.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衡平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有利于债权立法整体功能的发挥。

2.提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澄清讼源、减少讼争。

3.提存制度的建立,对于在民事领域用法律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具有重要的意义。

4.提存制度的建立,符合中国民事立法的宗旨。

四、概念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五、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提存”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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