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效力包括什么
法律咨询:
2000年12月28日,xx公司与某交-行签订了一份《短期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xx公司以自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公司与交-行在2000年12月28日至2001年12月28日内签署的所有短期借款合同项下各笔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到法定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12月24日,xx公司与交-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交-行向xx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利率为3.975%,按季结息,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4个月,即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4月24日。合同签订后,交-行履行了放贷义务,xx公司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2004年2月,原x公司与xx公司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案件审结后,受案法院将前述抵押物强制执行过户至原x公司名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xx公司既未通知交-行,亦未告知原x公司该房产已被抵押。其后,交-行以原x公司侵犯了其抵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行对已过户至原x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答:
只要受让人主观为恶意,则抵押权人追及物之所在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不受抵押物的转让方式和效力的约束。因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xx公司与原x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原x公司在实现其债权时,不得损害交-行的利益。又考虑到本案抵押物已经登记,原x公司对此应负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接受该抵押物时并未提出异议,故原x公司为非善意受让人,其不能对抗交-行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据此,法院应支持交-行的诉请。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的效力包括四个方面:支配性效力、优先性效力、排他性效力以及追及性效力。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类型,从理论上讲,其也必然具有四种效力。其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在抵押权成立后,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抵押权人都可以追及标的物之所在,向占有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但是当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他的善意取得就可限制与否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抵押权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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