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此项权利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等。没有他人的积极侵夺行为则无此请求权,如借用人期限届满不返还借用物,遗失物被拾得人占有,均不能认为是侵夺占有。享有该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直接占有人也包括间接占有人,不论有无正当原权,也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只要是被侵害的占有人都享有此权。但占有辅助人不能作为此项请求权的主体,只能以占有人的名义来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此项请求权的相对人不限于最初的侵夺者,还包括侵夺者的概括继受人。对于不具备即时取得条件的善意特定继受人,由于其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而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
占用他人的财产时,如果不是属于善意占有人的,到时候将会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属于善意占有人的,到时候权利人要求对方返还财务时对方支出的一些必要费用需要进行支付。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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