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消费频现消费者如何维权
天价消费频现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6年2月14日,江苏常州游客陈先生在微博中爆料称,2月9日(大年初二)晚上9点多,他和家人共计20人在导游的带领下到哈尔滨市松北区的北岸野生渔村就餐。点餐时,他们看到菜单上的标价,鳇鱼的价格是398元一斤,其他两种鱼的价格是298元一斤。但在结账时,陈先生认为当时他看着鳇鱼称重为10斤4两,账单上却写着鳇鱼14斤4两,两桌饭结算下来总计花费了10302元。为此,陈先生一行人在结账时与店家发生了争执,并随后拨打了110报警。
陈先生表示,2月9日一行人参观完哈尔滨冰雪大世界已是晚9点多,导游说过年期间少有餐馆开门,便将游客带往了松北区的北岸野生渔村就餐。陈先生表示,结账时发现账单上所写鳇鱼的斤两数与之前看到的不符,他们便与店家理论,突然店里冲出一帮人逼迫他们付账,双方产生争执并互相拉扯。随后,陈先生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店内后调看监控录像。陈先生称受到店家的威胁。陈先生还说,店家的人当着警察的面还在打他的头,“110说,解决不了带双方去所里解决,先拘了,我们害怕”,最后“被迫结账”。陈先生在微博中上传了自己头部受伤的照片。
“天价鱼”消费法律解读
消费者进饭店就餐消费,与店家会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也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都应捍卫的最低规则,也贯穿前述法律的相关条款。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显然,在天价鱼事件中,双方对计量是否正确并未达成一致,消费者认为是10.4斤,店家认为是14.4斤,由于口音原因,双方都误以为彼此内心确信的价格是一致的,即双方对鳇鱼的计量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对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这与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相符。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店家的服务员代消费者签字确认了菜单斤两而未让消费者知晓,实质上代为行使了本属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最终导致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鳇鱼已被烹饪消费。当合同履行中可撤销的标的物已不存在,如果此刻消费者主张撤销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而拒绝支付消费金额,则既无现实可行性,对店家也未必公平,因为店家的确提供了鳇鱼。但基于双方对斤两的分歧导致消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此刻应启动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条款,对消费金额折中处理,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店家实际上为消费者打了七折,将消费总金额自10302元降到了7200元。笔者认为,这基本遵循了前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至于公众关注颇高的价格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再有争议。因为从始至终,消费者均未对价格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在消费鳇鱼前后,消费者对价格是明知或有理由应当知道的。至于鳇鱼价格是否过高,在市场调节价格机制范围内,只要店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虚假陈述等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则这样的消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依法应得到维护。
即便如此,笔者也并不认为店家这样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之约束。
首先,鳇鱼属于野生捕捞还是人工养殖,如果是前者,是否持有合法经营野生鱼类的证照,如果是后者,是否在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之行为,如果误导消费者将人工养殖理解为野生鳇鱼,并支付野生鳇鱼的价格得到的只是人工养殖的鳇鱼,则涉嫌虚假宣传。从本次天价鱼事件披露的事来看,店家实质上已涉嫌虚假宣传,只不过这样的虚假宣传行为高明嵌入了商业经营模式,很难获得法律上认定的证据而已。
纠纷发生前后,店家服务员代签确认账单,恶意与过错显而易见,及至动手打人,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依法应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经营许可证过期还能继续经营,彰显当地监管的确失当。正常鳇鱼价格每斤不过100元上下,而天价鱼事件中的店家每斤却卖到了近400元。很难说这样的市场调节机制是正常的,即便价格完全市场化调整,基本的商业规则与诚实守信应得到善意恪守与遵循。显然,在这两方面该店家都是不及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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