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何理解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对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作了规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迫。一些法律明令禁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二、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实践中,一些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虽然有人认为这种作法并未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明确告知之下,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换个地方消费,但如果将这些作法上升为行业规范,整个行业的所有经营者都照此办理,消费者实际上丧失了选择的自由,也就丧失了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行业规范不能违背法律,行业规范作为行业内部的单方声明,也不应用以约束消费者。
三、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在消费者看过、摸过某商品后,强制消费者购买,不购买就恶语相加;有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强制消费者在指定商店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并以暴力相威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购买决定权。一些法律明令禁止强买强卖的行为,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者、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一个发达的商品社会,商品琳琅满目,服务千差万别,哪种商品和服务在性价比方面最能令消费者满意,消费者只有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才能知道。不让消费者挑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不是好的商业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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