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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权”延括了股东“知情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再次面临新的挑战。北京市18个区县的1万多家企业开始试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也就是说试点的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薪酬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企业人员、支付的薪酬是否达到1600元纳税标准,企业都要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涉税信息。

事实上,个人所得税全面缴扣早已是“旧闻”了。在法律条文方面,此前国务院公布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兼职的收入也要纳入申报的范围,“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实践操作方面,200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就已经颁布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但时隔10个月之后北京地税部门才开始试点实施。

酝酿如此之久才姗姗出台,本身即已说明即便是政策制定者亦认识到具体实施该项政策将是一项繁复浩大的工程。可以说缺乏相应的内部制度环境和外部技术能力支持,即便个人所得税的全面扣缴在理论上拥有无懈可击的价值,但在现实可能依然难以取得全面的成功。

从以往征税的具体实践来看,影响税收征管的主要障碍就是代缴个税的企业与缴纳人之间的合谋。企业和个人在利益上是相互依赖的,向第三方税务机关纳税对前两者并无直接的利益,相反企业选择保护纳税个人的利益却更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因而企业和个人具有隐瞒申报的动力。

此外,由于我国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对隐瞒申报状况缺乏有力的监督和惩罚机制。这也就为企业和个人的合谋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兼具了“做”的动机和机会,那么个税征管出现漏洞也就不足为奇了。此次个税全面扣缴依然没有脱离原有的“陷阱”。主要申报的途径依然由企业和个人掌握,这也就注定了个税全面扣缴必然会遇到和以往相同的制度性课题。

而从外部技术支持来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全面个人征信的问题;另一个是个税全面缴款技术细节的问题。前者可以依靠逐步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其本身就是非旦夕所成,必须经过长期的积累才能有所成就;而后者则涉及到纳税管理细节的问题,事实上,如何全面掌握个人收入状况并据此征税本来就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西方发达国家为此甚至对个人婚姻和就业状况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这些制度的积累本身就是在长年累月的实践中完成的。要想简单地通过“试点—推广”的模式来完成是不太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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