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排他效力及表现是怎样的
物权的排他效力及表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得再成立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两个以上都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例如,同一标的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可以同时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用益物权一般是不动产物权,故其与担保物权的冲突只能发生在不动产之上,而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一般都不以占有为内容。
3.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同一标的物上决不允许有多个所有权存在。其次是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多个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存在。排他效力最弱的是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他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等,但不允许有相同内容的物权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至于同种类的物权则不在此限。如在同一不动产上可设定数个抵押权,但因其优先顺序不同,所支配的交换价值的范围不同,故并不属于相同内容的数个抵押权同时并存的情形。在以下情形中,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有数个物权并存:
(1)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这里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可以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上。
(3)数个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可并存于同一物上,例如,在某一企业设备上可以设立数个抵押权。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承租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租赁物即可行使管领处分的行为,实现其权利。具体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我国合同法第217条、225条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223条、224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承租人享有的用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人支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人支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所以出租人已经将租赁物依约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后,就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以占有为权能的其他权利,这也表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物权的排他效力及表现”,由此我们大概了解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性质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当然不能成立,这是物权对世性及排他性的体现。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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