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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直接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性。

物权的优先效力分为两种:一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二是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除互不相容的物权再行成立。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表现形式

(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存在多个所有权,也不容许存在内容相同、时空位置相同的占有权。

(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物权,在各自的范围内独立自主,任一物权不受其他物权的不当干预和不当拒绝,能排除其他物权侵入自己的权利范围。

(三)任一物权都能要求非物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当非物权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即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物权人有权依物权保护的方法排除对物权的侵害。

物权的排他效力的表现例子——买卖不破租赁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性承租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行为介入,对租赁物即可行使管领处分的行为,实现其权利。具体表现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对租赁物的改良权和转租权。我国合同法第217条、225条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第223条、224条作了有关改良和转租的规定。承租人享有的用益权、改良权和转租权,能够体现承租人对租赁物权利的物权特征。

(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具有排他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是承租人支配租赁物的前提和基础。占有是对租赁物事实上的管领,占有租赁物也为承租人支配租赁物提供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可能。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受到保护。所以出租人已经将租赁物依约转移给承租人占有后,就不得在租赁物上设立以占有为权能的其他权利,这也表明该权利具有排他性。

(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利具有优先性。

我们知道法律赋予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以此避免同一支配内容的物权在该特定标的物上再行成立。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物权具有排他效力理解”的相关知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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