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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和埋藏物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两个概念分别见诸于刑法的“侵占罪”和民法的“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没有区分二者的必要,二者的差异来源于法律用词的不严谨。

但考虑一下,二者是有区别的:

先看“侵占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代管物”、“埋藏物”和“遗忘物”;并且刑法对侵占罪是以“代管物”为标准进行描述;规定对于“埋藏物”和“遗忘物”依照前款规定。所以“埋藏物”与“遗忘物”是因为有一定的共同性才共同规定在此。这也决定了“遗忘物”与“埋藏物”的区别。

二者什么区别?从哲学的经典论题--“有无之辨”可以做出明确却分。

一、“遗失物”--从“无”到“无”

也就是说,遗失人不具体知道什么时候丢了东西,东西的遗失是由于失主“不慎”造成。是从“不知道”到“不知道”的过程。也就是从“无”到“无”。

二、“遗忘物”--从“有”到“无”

也就是说,对于遗忘物,行为人是事先故意将“物”放于某处,只是后来忘记了此事。所以是从“有”到“无”的过程。

这样才造成很多学者所谓的“遗忘物”可以回想起“物”在哪而“遗失物”不能回想起的现象。但这种所谓的“回想起与否”只是现象而已,当成区分标准是不合适的。这也成为对此二者概念区分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进行攻击的有力证据---认为不能因为受害者的主观态度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但这皆是由于区分标准的混乱造成。

形成上述区分,对于文头的案例就有很明确的理解了,很明显属于“遗忘物”。

最后,关于“隐藏物”,我个人认为除了“藏”的地点不同,二者没有区别,所以对于侵占罪的对象而言,应该对“埋藏物”做扩大解释,包括“隐藏物”在内。

什么是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抛弃的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遗失物能否成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关键是看遗失物的存在状态是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同时法律特别是《物权法》是否有禁止性规定。

什么是埋藏物

罗马法规定,须为有特别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现今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对埋藏物并不以贵重物品为限。前苏联民法规定,须以贵重物品为必要。并将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通货视为贵重物品。中国民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一般指被发现的地下之物和金银财宝等有价之物。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买,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经过上文的仔细介绍,我们知道了遗失物和埋藏物之间区别的,而且它们之间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明物我们要学会区分并且善意取得。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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